西安工程大学校友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西安工程大学校友会”,其英文名称为: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XPUAA)。
第二条 本会为西安工程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广泛联络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和文化交流活动。号召校友秉承母校“实业报国,负重奋进”的办学传统,践行母校“厚德弘毅、博学笃行”的校训,发扬母校“崇真尚美,经纬天下”的大学精神,鼓励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为促进母校教育事业发展、社会进步和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民政局以及西安工程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邮编:7106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挥校友作用,挖掘校友资源,促进母校与校友、母校与地方间的合作共赢。
2. 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号召校友之间在生活和事业上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协同发展。
3. )建设校友会网站等信息平台,编辑校友刊物,宣传母校和校友,扩大母校社会影响。
4. 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为西安工程大学校友:
1. 在西安工程大学各个时期学习过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等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2. 西安工程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
3. 其他获得本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西安工程大学校友,均可登记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支持母校事业,关心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不得参加本会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领域有较大影响;
3.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学校资助;
5.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 利息;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0日经西安工程大学校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